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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7执46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赵荣波、闫佩巍、阎治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荣波,阎佩巍,阎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46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赵荣波,男,住木兰县。被执行人阎佩巍,男,住木兰县。被执行人阎治国,男,现住木兰县。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7民初854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荣波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阎佩巍、阎治国给付欠款人民币230000元利息69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阎治国工资支付部分欠款。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刘洪生审判员  白雪松审判员  张天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