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7执46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赵荣波、闫佩巍、阎治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荣波,阎佩巍,阎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46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赵荣波,男,住木兰县。被执行人阎佩巍,男,住木兰县。被执行人阎治国,男,现住木兰县。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7民初854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荣波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阎佩巍、阎治国给付欠款人民币230000元利息69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阎治国工资支付部分欠款。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刘洪生审判员 白雪松审判员 张天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