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4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2017)湘1124民初1813号原告邓忠兴与被告何玉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忠兴,何玉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4民初1813号原告邓忠兴,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68********,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寿雁镇XXXX。被告何玉珠,女,1969年9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69********,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住湖南省道县爱莲商业广场XXXX。原告邓忠兴与被告何玉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邓忠兴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忠兴自愿撤回对被告何玉珠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忠兴撤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邓忠兴负担。审判员 何荣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