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行终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谢1与被上诉人湘潭市雨湖区响水乡人民政府确认拆除行为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方明,湘潭市雨湖区响水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3行终1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方明,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委托代理人谢美春,女,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系上诉人之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雨湖区响水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湘潭市经开区宝马路1号。法定代表人何振,乡长。委托代理人沈石林,湘潭市雨湖区响水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恋,湖南人和人(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谢方明与被上诉人湘潭市雨湖区响水乡人民政府确认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4行初6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在二审诉讼过程中,上诉人谢方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谢方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方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谢 颖代理审判员 赵 祝代理审判员 陈书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谭聪乐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