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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行审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遂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平雅梦路皮具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遂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平雅梦路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8行审251号申请执行人遂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遂平县建设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魏富良,局长。被执行人遂平雅梦路皮具有限公司,地址遂平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会青。申请执行人遂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遂人社罚决字[2017]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遂平雅梦路皮具有限公司罚款18000元的处罚事项及遂人社理决字[2017]第0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中责令遂平雅梦路皮具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周保国、谢艳红等39名劳动者工资74274.87元和加付一倍工资数额的赔偿金的处理事项。经审查查明:遂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认定遂平雅梦路皮具有限公司拖欠周保国、谢艳红等39名劳动者工资74274.87元,于2017年1月11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遂平雅梦路皮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前足额支付拖欠工资。遂平雅梦路皮具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支付39名劳动者工资的义务,遂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遂人社理决字[2017]第0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及遂人社罚决字[2017]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遂人社理决字[2017]第0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作出责令遂平雅梦路皮具有限公司支付拖欠39名劳动者工资74274.87元并加付一倍工资数额的赔偿金的处理事项。遂人社罚决字[2017]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遂平雅梦路皮具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8000元的处罚事项;上述处理决定书及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遂平雅梦路皮具有限公司。本院认为:遂平雅梦路皮具有限公司收到上述处理决定书后及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遂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遂平雅梦路皮具有限公司作出的处罚及处理事项合法、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遂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遂平雅梦路皮具有限公司作出的责令其支付拖欠周保国、谢艳红等39名劳动者工资74274.87元和加付一倍工资数额的赔偿金的处理事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二、遂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遂平雅梦路皮具有限公司作出的罚款18000元的处罚事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张铁良人民陪审员  燕祺祥人民陪审员  袁 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贾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