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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10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河南华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华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049号之一申请人河南华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37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800620104001331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