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曹庆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庆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81刑初177号公诉机关瑞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庆会,男,1977年7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瑞昌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瑞昌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庆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次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谈荣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庆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1日17时46分许,被告人曹庆会酒后驾驶赣G×××××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瑞昌市桂林办事处石山村东方驾校路段时与被害人刘某1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双方驾驶员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曹庆会及被害人刘某1被送往瑞昌市人民医院治疗,瑞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南义中队民警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后赶至瑞昌市人民医院对二人提取其血样。经鉴定,被告人曹庆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3.86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害人刘某1的损伤程度为二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被告人曹庆会在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曹庆会与被害人刘某1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曹庆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122警情信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强制措施凭证、驾驶员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提取血样登记表、车辆照片、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证人刘某2、曹某、陈某、刘某3、丁某、黄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被告人曹庆会的供述;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庆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双方驾驶员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曹庆会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庆会在案发后与被害人刘某1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庆会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庆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董泽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