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民初3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卫学同与陈费明、王立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学同,陈费明,王立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3477号原告:卫学同,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梅,浙江家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费明,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告:王立新,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杭长桥北路68、72、76、78、82号。代表人:吴杰,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博文,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卫学同诉被告陈费明、王立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卫学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学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86元,收取1593元,由原告卫学同负担。审判员 胡震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