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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杨秀琼与贵州开阳金山矿业工贸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琼,贵州开阳金山矿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初794号原告:杨秀琼,女,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贵州黔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0176047。被告:贵州开阳金山矿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开阳县城关镇紫江花园。法定代表人:陈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国,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3199010939086。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奇,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3201710966129。原告杨秀琼诉被告贵州开阳金山矿业工贸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秀琼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秀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琼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杨秀琼负担。审判长  周立新审判员  柳 凡审判员  冯文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茂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