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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执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龚新桂、钱玉林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新桂,钱玉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1011号申请执行人:龚新桂,女,1954年12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赤壁市。申请执行人:钱玉林,男,1953年11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赤壁市。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住黑龙江省本院在执行龚新桂、钱玉林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已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81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建斌审判员  文 斌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