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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福建省霞浦县大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忠伟、杨丽云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霞浦县大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忠伟,杨丽云,杨宝星,雷杨钦,福建旺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E*MERGEFORMAT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1民初772号原告:福建省霞浦县大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港街道太康路616号中锦香格里5号楼104-108号。法定代表人:张桂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东鸿,男,福建省霞浦县大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张忠伟,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杨丽云,女,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杨宝星,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雷杨钦,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福建旺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兴社区长溪路12号万豪世家3号楼701室。法定代表人:钟细弟,经理。原告福建省霞浦县大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忠伟、杨丽云、杨宝星、雷杨钦、福建旺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省霞浦县大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东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忠伟、杨丽云、杨宝星、雷杨钦、福建旺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霞浦县大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张忠伟、杨丽云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1.95%计算的逾期利息;2.判决杨宝星、雷杨钦、福建旺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张忠伟以缺乏流动资金周转为由,于2015年4月23日向福建省霞浦县大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000000元,借期自2015年4月23日至2015年7月23日,月利率1.3%。双方于2015年4月23日签订了编号为(2015)大元借合同字第088号《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到期不能归还,又未与甲方签订延期协议的,从延期之日起,甲方加收50%的利息”。同时,杨宝星、雷杨钦、福建旺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于2015年4月23日与福建省霞浦县大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签订了编号为(2015)大元保合同字第088-1号、(2015)大元保合同字第088-2号、(2015)大元保合同字第088-3号的《保证合同》。合同签订后,福建省霞浦县大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张忠伟支付利息至2015年7月23日,还款期限届满,张忠伟拒不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杨丽云系张忠伟的妻子,应对本案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张忠伟未作答辩。杨丽云未作答辩。杨宝星未作答辩。雷杨钦未作答辩。福建旺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福建省霞浦县大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福建省霞浦县大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015)大元借合同字088号《借款合同》、(2015)大元保合同字第088-1号《保证合同》、(2015)大元保合同字第088-2号《保证合同》、(2015)大元保合同字第088-3号《保证合同》、中国银行霞浦支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及张忠伟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张忠伟身份证、雷杨钦身份证、杨宝星身份证、杨丽云户口簿、福建旺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张忠伟、杨丽云、杨宝星、雷杨钦、福建旺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以上证据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23日,张忠伟与福建省霞浦县大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张忠伟向福建省霞浦县大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23日至2015年7月23日,月利率13‰;合同约定借款到期后,张忠伟未能归还,又未与福建省霞浦县大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延期协议的,从逾期之日起,福建省霞浦县大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加收50%的利息;杨宝星、雷杨钦、福建旺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与福建省霞浦县大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签订编号为(2015)大元保合同字第088-1号、(2015)大元保合同字第088-2号、(2015)大元保合同字第088-3号《保证合同》,约定杨宝星、雷杨钦、福建旺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张忠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期限均为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全部借款到期后两年止;保证范围均为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福建省霞浦县大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通过中国银行霞浦支行向张忠伟转账支付1000000元。上述借款发生在张忠伟与杨丽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张忠伟向福建省霞浦县大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000000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福建省霞浦县大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约定履行了出借款项义务,张忠伟在取得借款后,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已经违反约定。福建省霞浦县大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张忠伟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予以支持。双方借款书面约定月利率1.3%,并约定逾期加收50%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福建省霞浦县大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张忠伟支付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1.95%计算的利息,予以支持。上述借款发生在张忠伟与杨丽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丽云应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福建省霞浦县大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杨宝星、雷杨钦、福建旺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张忠伟、杨丽云、杨宝星、雷杨钦、福建旺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张忠伟、杨丽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福建省霞浦县大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1.95%计算的逾期利息。二、杨宝星、雷杨钦、福建旺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87元,由张忠伟、杨丽云、杨宝星、雷杨钦、福建旺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胡恒松人民陪审员  王秀玲人民陪审员  张良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摇摇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二、执行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