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执恢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侯兴志与侯同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兴志,侯同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恢199号申请执行人:侯兴志。被执行人:侯同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兴志与被执行人侯同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8万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2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家社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