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03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汪际邦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际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03刑初227号公诉机关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际邦,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于江西省,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家住景德镇市。2004年9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劳教戒毒;2015年9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行政拘留;2015年12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景德镇市公安局陶瓷科技园公安分局行政拘留;2017年6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景珠检公诉刑诉〔2017〕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际邦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陈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际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5日13时35分许,被告人汪际邦来到景德镇市珠山区玲珑路天宇绿园小区,采用套开车前轮大锁的方式,盗得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该车后被其以300元销赃。经鉴定,被盗的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40元。2017年6月4日,被告人汪际邦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汪际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失主胡清胜的报案陈述;监控视频;证人詹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际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电动车一辆,财物价值人民币22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汪际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汪际邦所犯罪行与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际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仔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龙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