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5执2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定远县人民法院、周海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人民法院,周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185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政务新区。法定代表人:侯金鹏,院长。被执行人:周海涛,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执行刘远益与周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未交纳诉讼费,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周海涛的存款982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季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