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初2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2577号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26462900-5。法定代表人:王丽,总经理。被告:王某,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的身份信息不祥,无法确定被告并向其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诉状中所列被告身份信息不详且无法补正,属于被告不明确,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予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朱翠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楚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