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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与于福昌、胡艳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于福昌,胡艳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126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住所地东丰县。法定代表人张国峰,该行行长。被告于福昌,男,196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东丰县。被告胡艳华,女,1970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与被告于福昌、胡艳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元(原告已付)。审判员  朱晓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路 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