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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7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重庆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继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继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7363号原告:重庆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正街68、69、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306843X9。法定代表人:刘军。被告:周继华,男,住本区。原告重庆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继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霄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