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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3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正春与盱眙东大工贸有限公司、陈功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春,盱眙东大工贸有限公司,陈功,戴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3124号申请执行人:李正春,男,1969年3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盱眙东大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官滩镇工业园区甘泉路。法定代表人:王月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功,男,1971年11月19日生,汉族,工人,住江苏省盱眙县。被执行人:戴波,男,1973年6月13日生,汉族,工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正春与被执行人盱眙东大工贸有限公司、陈功、戴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民初3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笑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