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5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罗勇抢劫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希子,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5执231号申请执行人金希子,女,1955年10月25日生,住吉林省龙井市。被执行人罗勇,男,1976年5月3日生,住吉林省集安市。申请执行人金希子与被执行人罗勇之间抢劫罪纠纷一案,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的(2012)龙刑初字第5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勇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希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7469.2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屋、车辆和其他存款。此外,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罗勇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罗勇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罗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金希子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2405执231号执行案件对(2012)龙刑初���第5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崔 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