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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婷婷与刘元海、刘凤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婷婷,刘元海,刘凤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2执486号申请执行人:刘婷婷,女,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刘元海,男,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刘凤琼,女,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执行刘婷婷与刘元海、刘凤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74015.1元,已执0元、未执行74015.1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胥道全审 判 员  胡 剑人民陪审员  杨 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涂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