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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民终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胡方俭与张义、孙瑜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方俭,张义,孙瑜,张浩,袁俊青,李成甫,舒茂江,张道银,方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19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方俭。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流,江苏沂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方光,江苏沂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义。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浩。被上诉人孙瑜、张浩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高雷,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俊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成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舒茂江。原审被告:张道银。原审被告:方雁。张道银、方雁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兵。上诉人胡方俭因与被上诉人张义、孙瑜、张浩、袁俊青、李成甫、舒茂江、原审被告张道银、方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10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方俭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方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方俭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132元元,减半收取2566元,由上诉人胡方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芳芳审判员  严广亮审判员  王晓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 敏第1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