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2民初2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董长奇与朱正仁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长奇,朱正仁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2658号原告:董长奇,男,1967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崔全,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正仁,男,195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长奇诉被告朱正仁农村建房施工纠纷一案中,原告董长奇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长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5元,减半收取48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刁春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