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4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4民初976号原告:李某,女,1994年5月6日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五寨县前所乡南坪村人,农民。身份证号:142230199405060523.被告:王某,男,1992年7月18日生,汉族,山西省临县兔坂镇高家圪棱村庞村组人,现住本村,农民。身份证号:14232619920718741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请求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育人民陪审员 刘 琦人民陪审员 高晓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秦旭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