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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4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4民初976号原告:李某,女,1994年5月6日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五寨县前所乡南坪村人,农民。身份证号:142230199405060523.被告:王某,男,1992年7月18日生,汉族,山西省临县兔坂镇高家圪棱村庞村组人,现住本村,农民。身份证号:14232619920718741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请求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育人民陪审员 刘 琦人民陪审员 高晓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秦旭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