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终2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林振堂、林计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振堂,林计法,林志旺,林冲,朱胜利,朱胜强,李国忠,楚志付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237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林振堂,男,汉族,1961年6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上诉人(一审被告):林计法,男,汉族,1988年8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上诉人(一审被告):林志旺,男,汉族,1990年8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上诉人(一审被告):林冲,男,汉族,1982年7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朱胜利,男,汉族,1968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朱胜强,男,汉族,1966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一审被告:李国忠,男,汉族,1954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一审被告:楚志付,男,汉族,1967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诉人林振堂、林计法、林志旺、林冲因与被上诉人朱胜利、朱胜强、一审被告李国忠、楚志付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2民初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振堂、林计法、林志旺、林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振堂、林计法、林志旺、林冲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林振堂、林计法、林志旺、林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继田审判员 陈 钢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宵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