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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3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马某与陈某、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陈某,崔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5民初3477号原告:马某,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陈某,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崔某,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原告马某诉被告陈某、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崔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陈某偿还借款31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2日起月利率按20‰计算);2、被告崔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12日被告陈某向原告马某借款60000元,月利率30‰。2016年2月12日前偿还,被告偿还了29000元,剩余31000元及利息至今未偿还。被告陈某、崔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某2016年1月12日向原告马某借款60000元,月利率30‰。被告崔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借款本金及利息还清时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马某与被告陈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借款已经实际给付,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马某认可被告于借款的第二天已经偿还了借款本金29000元,剩余借款本金31000元,原告对被告还款事实的认可,无需被告再举证证明。故原告马某主张被告陈某偿还借款本金3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年利率24%,月利率20‰。原、被告借款月利率为30‰,但原告主张借款月利率按20‰计算,故原告主张被告陈某偿还借款利息(借款本金按31000元计算,自2016年1月12日起月利率按20‰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崔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原、被告未约定保证方式,故被告崔某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马某认可借款于2016年2月12日到期,同时原、被告约定保证期限为借款本金利息还清为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期间到2018年2月12日,未超出保证期限,被告崔某应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马某主张被告崔某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某借款本金31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2日起月利率按20‰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二、被告崔某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陈某、崔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春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郭永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