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执7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东东、张文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东东,张文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7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东东,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文君,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文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行银行卡业务部账号62×××XX的存款6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