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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1民初3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耿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耿某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1民初3228号原告:杨某,女,1995年2月6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沈飞,镇江市京口区鹏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耿某,女,1941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原告耿钰汇与被告耿某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耿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04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李丹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