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22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高青中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高青中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216号申请执行人: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唐山市丰润区二十二冶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郑绍丰。被执行人:高青中舜置业有限公司,住高青县黄河路中段路南(原食品厂北侧)。法定代表人:于荣玲。本院在执行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高青中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青中舜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依据的(2016)鲁0322民初1723号执行完毕审判长  蔡雁飞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孙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雪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