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营口华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营口兴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华隆钢结构有限公司,营口兴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82民初542号原告营口华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大石桥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耿群,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艳,女,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胡昌海,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营口兴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南楼经济开发区东外环路。法定代表人杜洪源,经理。原告营口华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兴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营口华隆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艳、胡昌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营口兴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营口华隆钢结构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与2011年5月9日签订《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揽钢结构制作安装厂房的工程,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厂房制作安装完毕,经被告验收且已使用多年。但被告一直拖欠原告的工程款,于是双方在2015年3月2日口头与被告兴源公司因欠原告工程款890,896.00元达成和解协议,同意用其兴源名下的一台辽H77**辉腾车辆一台,作价人民币49万元先行抵顶开走,同年7月7日又将一台三菱车顶账开走及部分镁砂拉走(签订书面协议一次性抵顶完毕)。2015年9月23日,我公司工作人员在路上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车辆被他人强行阻拦,最后由盖州法院出面将车辆扣押。现在该车辆已被恒兴建筑公司转卖给他人,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营口兴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与2011年5月9日签订《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揽钢结构制作安装厂房的工程,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厂房制作安装完毕,经被告验收且已使用多年。但被告一直拖欠原告的工程款,于是双方在2015年7月7日达成和解协议,同意用其兴源名下的一台辽H77**辉腾车辆一台,作价人民币49万元先行抵顶抵顶部分工程款。2015年9月23日,原告公司工作人员在路上驾驶该车辆行驶过程中,该车辆被他人强行阻拦,最后由盖州法院出面将车辆扣押。后原告关于该车向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营口兴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该车抵顶欠款的行为有效,并确认该车归原告所有,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881民初220号判决驳回原告营口华隆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讼请求,现在该车辆已被恒兴建筑公司转卖给他人。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被告签订的《承揽合同》、工程验收单、顶账协议、(2016)辽0881民初220号判决、(2015)营盖执字第1159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在卷为凭,并经原告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承揽合同》后,被告因欠原告工程款,于是双方在2015年7月7日达成和解协议,同意用其兴源名下的一台辽H77**辉腾车辆一台,作价人民币49万元先行抵顶抵顶部分工程款,对此被告公司股东武晓红在调查笔录中予以承认。现该车已经被案外人恒兴建筑公司执行并转卖给他人。现原告的债权已无法通过原顶账协议实现,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尚欠工程款49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利息一节,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可以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以其尚欠工程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其利息损失。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判决如下:一、被告营口兴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营口华隆钢结构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人民币490,000.00元(肆拾玖万)并从2017年1月5日起以490,000.00元(肆拾玖万)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损失.上列一款,限被告营口兴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案件受理费4,325.00元(肆仟叁佰贰拾伍元)由被告营口兴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永东代理审判员 孙云鹏人民陪审员 周洪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汪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