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7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应敏、苏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应敏,苏艳,应丽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7174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内丽州中路28号。负责人:郑田福。委托代理人:王美群,系该银行员工。被告:应敏,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苏艳,女,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应丽萍,女,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应敏、苏艳、应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应丽萍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西城胜利街87号811室的不动产(房产证号:xc000109**;土地证号:永国用2007第39**号)。保全价值人民币2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应丽萍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西城胜利街87号811室的不动产(房产证号:xc000109**;土地证号:永国用2007第39**号)。保全价值人民币2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在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 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冰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