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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5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宜昌森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食得福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森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食得福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5民初802号原告:宜昌森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城北食品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780905475G。法定代表人:周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北食得福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工业园区城北农产品加工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553938170J。法定代表人:陈奋进,该公司执行董事。在本院审理原告宜昌森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食得福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宜昌森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北食得福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远安县支行、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两个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76592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森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北食得福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远安县支行、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两个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76592元,期限为一年。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宜昌森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交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敦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雪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