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03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闫某某、东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闫某某,东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783号原告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渭南市华州区子仪大街。法定代表人:惠某某,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渭南市华州区,系该联社客户经理。被告闫某某,男,195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高塘镇薛底行政村薛东组。被告东某某,女,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闫某某、东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原告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马晓明审 判 员  张 峰人民陪审员  韩龙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君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