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7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向承伟与刘友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承伟,刘友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7644号原告:向承伟,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茹亮良,绍兴市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友华,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山阴路315号明珠花园3号楼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10997706U。代表人:刘建良,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闻博,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承伟诉被告刘友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越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