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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4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永其与陈开富、黄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其,陈开富,黄文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民初4617号原告:杨永其,男,195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陈开富,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黄文英,女,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杨永其与被告陈开富、黄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永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开富、黄文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永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开富、黄文英共同偿还给其借款2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借款2万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陈开富因资金紧张于2001年6月30日向其借款2万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其现因急用多次向陈开富催讨,但陈开富拒不偿还借款本息。上述债务发生于陈开富与黄文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共同债务,故应当由俩被告共同偿还。陈开富、黄文英未作书面答辩及提交相关证据。杨永其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户籍证明复印件二份,证明其与陈开富、黄文英的身份以及陈开富与黄文英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借条原件一份,证明陈开富向其借款2万元的事实。本院审查认为,上述借条副本已连同起诉状副本、本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送达给陈开富、黄文英,但陈开富、黄文英拒不出庭应诉,也无提交书面抗辩意见。故上述借条及其所反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开富与黄文英系夫妻关系。陈开富因资金紧张于2001年6月30日向杨永其借款2万,陈开富为此立下借条一份交杨永其收执为凭。该份借条内容载明:“向杨永其借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借款人:陈开富2001年6月30日”。杨永其现因急用多次向陈开富催讨,但陈开富拒不偿还讼争借款。2017年6月21日,杨永其以上述理由诉至本院请求处理,引发诉讼。庭审最后陈述中,杨永其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陈开富、黄文英偿还给其2万元借款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杨永其主张陈开富因资金需要向其借款2万元,并提供了由陈开富签写的借条原件一份予以证实。杨永其与陈开富间的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该借贷关系而在杨永其及陈开富间产生的债权、债务明确。陈开富应负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民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规定,由于本案讼争借款发生在陈开富和黄文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陈开富、黄文英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债务系被告陈开富的个人债务及夫妻之间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及讼争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其他共同支出,故本案讼争借款应视为陈开富、黄文英的共同债务,黄文英应对上述讼争款负共同偿还责任。综上所述,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杨永其可以随时要求陈开富、黄文英偿还借款。双方也未约定借款利息,杨永其现请求讼争借款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是合理的。故杨永其请求陈开富偿还借款2万元及支付该款自2017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陈开富、黄文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可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陈开富、黄文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杨永其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2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陈开富、黄文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陈开富、黄文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文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立伟一、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