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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2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宋海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宋海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1民初2683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34271133H),住所地:海曙区和义路95号。主要负责人:李昆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岑萍萍,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依杰,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海涛,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区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577509952M),住所地:江北区北岸财富中心5幢(3-4)。主要负责人:金剑光,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宋海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孙圣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 帆代书记员 章超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