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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民初2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郑奇峰与王锋、杨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奇峰,王锋,杨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2353号原告:郑奇峰,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荔城,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王锋,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勋西县人,住湖北省勋西县。被告:杨明明,女,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原告郑奇峰与被告王锋、杨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郑奇峰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奇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奇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郑奇峰负担。审判员  黄健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倪政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