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民初2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郑奇峰与王锋、杨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奇峰,王锋,杨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2353号原告:郑奇峰,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荔城,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王锋,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勋西县人,住湖北省勋西县。被告:杨明明,女,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原告郑奇峰与被告王锋、杨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郑奇峰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奇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奇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郑奇峰负担。审判员 黄健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倪政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