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宋会元与郭双印、郭生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冻查封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会元,郭双印,郭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6执669号申请执行人:宋会元。被执行人:郭双印。被执行人:郭生明。本院在执行宋会元与郭双印、郭生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29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执 行 员 吉菲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