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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宋会元与郭双印、郭生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冻查封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会元,郭双印,郭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6执669号申请执行人:宋会元。被执行人:郭双印。被执行人:郭生明。本院在执行宋会元与郭双印、郭生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29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执 行 员  吉菲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