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凯故意杀人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余某,杨凯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刑初25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家住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系被害人赵昕星父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女,1969年1月28日出生,家住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系被害人赵昕星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爱英,女,1964年12月12日出生,家住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代理权限为全部。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凯,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樟树市,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江西省樟树市,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江西省樟树市看守所。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公诉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凯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余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余某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杨凯的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杨凯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第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余某撤回对杨凯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圣华人民陪审员 曾恒清人民陪审员 罗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雪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