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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执恢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付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岳阳县,证件号码*******************。被执行人付某某,地址岳阳市。刘某与付某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07)楼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付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付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付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 峰审判员 聂登高审判员 谭余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新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