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任启云与林国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启云,林国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528号原告:任启云,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林国峰,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启云与被告林国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启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启云负担。审 判 长 王爱忠审 判 员 裴淑文人民陪审员 冶庭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