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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任启云与林国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启云,林国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528号原告:任启云,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林国峰,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启云与被告林国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启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启云负担。审 判 长  王爱忠审 判 员  裴淑文人民陪审员  冶庭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