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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7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文俭、烟台开发区福山高新技术产业区经济发展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俭,烟台开发区福山高新技术产业区经济发展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7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文俭,男,196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福山高新技术产业区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关于王文俭申请执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福山高新技术产业区经济发展总公司在光大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4582元,现因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福山高新技术产业区经济发展总公司已履行法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福山高新技术产业区经济发展总公司在光大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4582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厚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明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