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执恢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高某某申请执行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恢160-2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高某高某某申请执行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米脂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米民初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于2017年8月22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高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脂县支行领取的工资收入13600元,并全额兑付于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标的已兑现完毕。截止今日,本院(2014)米民初字第00405号生效判决已执行53150元,其中1100元用于缴纳申请执行费,剩余52050元兑付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7执恢1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李东明审判员 何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