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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5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武秀功与张付琴、甘肃力拓路桥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秀功,张付琴,甘肃力拓路桥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5584号原告:武秀功,男,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民乐县,农民。被告:张付琴,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农民,住甘州。被告:甘肃力拓路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鲁迅,系该公司经理。地址:武威市凉州区高坝镇高坝街。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武秀功与被告张付琴、甘肃力拓路桥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秀功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秀功以”与被告张付琴、甘肃力拓路桥公司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秀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武秀功负担,本院退还2975元。审判员  杨学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婉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