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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4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行与冯志强、王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行,冯志强,王玉珍,张俊京,王玉兰,王军,陈颖,滦南乾坤奶牛养殖场,吴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4民初86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行,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林西新光路118号3-7。法定代理人:黄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支玉焕,系该行职员。被告:冯志强。被告:王玉珍。被告:张俊京。被告:王玉兰。被告:王军。被告:陈颖。被告:滦南乾坤奶牛养殖场,住所地:滦南县宋道口镇大二里村南。法定代表人:吴坤。被告:吴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行与被告冯志强、王玉珍、张俊京、王玉兰、王军、陈颖、滦南乾坤奶牛养殖场、吴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行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白梅玲审 判 员  李 佳代理审判员  肖 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