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7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保登云、陈金美等与孙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7民初1878号原告:保登云,男,1964年1月1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嵩明县,原告:陈金美,女,汉族,1965年1月11日生,住址同上,被告:孙勇,男,1972年3月22日,汉族,住云南省嵩明县,被告:李云江,女,1971年12月7日,汉族,住云南省嵩明县,原告保登云、陈金美与被告孙勇、李云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保登云、陈金美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3320元,减半收取6660元,由原告保登云、陈金美承担。审判员 杨晓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