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2民初2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李晓园与吴佳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园,吴佳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1022民初2723号原告:李晓园,女,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固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贺东,固安县固安贺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佳阳,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固安县,原告李晓园与被告吴佳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固安县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6日,原告及其丈夫赵金云与被告及其妻子何海荣通过固安县中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廊坊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方将自己所有的位于固安县铁路小区2-2-203室房屋出售给被告方,同年1月13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合同一份。在办理该房手续过程中,因政策原因导致该房屋无法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致使双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原告方于2017年5月17日诉至固安县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廊坊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合同”。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固安县法院出具了(2017)冀1022民初164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原告方到固安县房管局撤销网签手续时,被工作人员告知该房屋还应有一份“固安县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在固安县房管局做了备案手续,必须将该合同解除后才能撤销网签手续。于是,原告找到中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该公司才把此合同交给原告。该合同签订日期为2017年3月24日,当时中介公司未将该合同交给双方。现此合同已失去效力,为了办理撤销网签手续,再次提起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解除原告李晓园与被告吴佳阳于2017年3月24日签订的《固安县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70324007)。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