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0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饶红英、雷林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红英,雷林芳,孔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0执501号申请执行人饶红英,女,1972年3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现住江西省宁都县。被执行人雷林芳,女,1978年11月26日生,畲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会同乡。被执行人孔德平,男1980年9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饶红英诉雷林芳、孔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2016)赣0730民初3011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雷林芳、孔德平应支付申请人饶红英案款21.5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费312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1.5万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雷林芳、孔德平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民初301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