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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7民初2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孙秀国与张庆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国,张庆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2499号原告:孙秀国,男,1972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被告:张庆业,男,1970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孙秀国与被告张庆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孙秀国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秀国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秀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秀国负担。审判员  丁贵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志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