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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执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郭某1、郭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1,郭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3执1209号申请人郭某1,男,汉族,2013年12月31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法定代理人卞某,女,汉族,1985年6月12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系申请人母亲。被执行人郭某2,男,汉族,1987年2月4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郭某1申请执行郭某2为抚养费纠纷一案,由于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403执12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新审判员  李道方审判员  王 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裴阳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