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3执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郭某1、郭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1,郭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3执1209号申请人郭某1,男,汉族,2013年12月31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法定代理人卞某,女,汉族,1985年6月12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系申请人母亲。被执行人郭某2,男,汉族,1987年2月4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郭某1申请执行郭某2为抚养费纠纷一案,由于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403执12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新审判员 李道方审判员 王 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裴阳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