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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2执8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曾春琳申请执行邓先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春琳,邓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8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曾春琳,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光辉镇。被执行人:邓先平,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芦溪镇本院在执行曾春琳与被执行人邓先平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曾春琳根据执行依据(2016)川0722民初1637号民事调解书,应享有债权金额本金20万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扣押在案的被执行人邓先平所有的川BT6117锋范牌小汽车进行了公开拍卖,以最高价24640元成功竞拍,申请执行人曾春琳为此垫付评估费200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270元,因此,申请执行人本次受偿金额为22370元,尚有本金177630元未受偿。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邓先平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对未履行金额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善武审判员  陈 烈审判员  曾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学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