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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4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牛环与刘转变、驻马店市驿城区老河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环,刘转变,驻马店市驿城区老河乡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4153号原告牛环,女,1961年11月24日,汉族,住上蔡县。被告刘转变,男,1951年4月9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老河乡人民政府。原告牛环与被告刘转变、驻马店市驿城区老河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牛环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转变、驻马店市驿城区老河乡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牛环申请撤回对刘转变、驻马店市驿城区老河乡人民政府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环撤回对被告刘转变、驻马店市驿城区老河乡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计1205元,由原告牛环负担。审判员  刘存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康灵华 关注公众号“”